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對蘋果日報2011/07/04有關食人魚新聞的看法與回應

我的看法條列如下:
  • 有關鯧脂鯉的鑑定以及媒體製造的恐慌問題我在過去的blog文章中已經提過(自己搜尋"食人魚"就可找到). 我的觀點是: (1) 從以前到現在台灣並沒有真正的食人魚(指Serrasalmus, Pygocentrus, Pristobrycon三屬)在野外被發現, 可找到圖片的記錄都是紅銀板或黑銀版的幼魚, 然而許多的NGO或機構網頁一再複製台灣野外有食人魚入侵的訊息, 有些學者認為, 即始知道並些資訊不正確, 但這種恐慌性訊息"有助於扼止外來種入侵的風險", 但我認為這是反智的, 這是民智大開的年代, 不應該是這樣的, 而且這根本管不住有心野放的, 例如那些宗教放生與一天到晚放流魚苗美國牛蛙泥鰍自以為在做保育的團體; (2) 蘋果日報所引述的那本「寵物店及水族館經常販售之保育類及入侵種動物鑑識圖冊」(pdf下載)是一本連作者也沒有的圖鑑, 裏面由漁業署提供的"食人魚"照片絕對不是Serrasalmus rhombeus, 那請問倒底是誰鑑定不出來呢? 所以我認為動保團體不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此外蘋果日報根據專家所呈現的"食人魚特徵"並不正確, 請問有那一種鯧脂鯉沒有脂鰭呢? (3) 蘋果日報作為一個媒體接受"民眾"爆料關切外來種議題, 還勞動到"于艾台"來寫社論表人, 表示真的非常重視, 但是拿3D食人魚當梗是不是太腦殘了一點? 食人魚屬部份物種的攻擊人類記錄多發生在乾旱, 水域面積縮減, 個體密度增加, 以及受到人類驚擾的情況中, 許多國外影片中所顯示的"兇狠"片段多半都是人為刻意營造的效果, 誰會沒事把食人魚撈出水面用牙齒剪樹枝啊? (4) 沒有一個物種是真正危險的, 危險的是人的行為, 把獅子關得好好的, 牠並不會跑到木柵去吃小孩, 但我們一方面複製"聽說很兇"的生物的刻板印象, 二方面卻放任機關團體把"以為無害"的入侵種放流到台灣的環境中, 這是不是雙重標準? (5) 一隻生物被丟在社區公園水池嚇到小孩, 和一種生物被大量放流大量死亡造成環境負荷, 以及一種生物被有意無意大量放流建立族群變成入侵種, 是完全不同的議題, 而我們在台灣媒體上所見到的外來種訊息, 經常都是第一種, 其實是比較不重要沒有優先性的, 而第二種是最可以阻止的, 卻無人可阻止, 這源自於行政單位之間業績以及保育概念的衝突
  • 食人魚(假設是Serrasalmus屬)若流入湖泊河川會變成強勢外來種? 我想先弄清楚這個命題的科學根據是什麼. 如果這類的魚在台灣要成為"強勢外來種", 必須要達到幾個要件: (1) 有大量個體頻繁地輸入台灣且大量進入湖泊, 溪流, 河川; (2) 民眾有機會買到大量個體棄養, 或放生團體想要購買大量個體放生; (3) 可耐缺氧, 溫度忽高忽低, 嚴重污染的台灣水域; (3) 可在台灣的野外繁殖, 且沒有其它的掠食性魚類或天敵會取食牠們的小魚(請注意鯧脂鯉是R策略物種); (4) 台灣還有空的niche可讓鯧脂鯉繁殖, 而且可以打贏魚虎, 筍殼魚, 吳郭魚, 紅尾鴨嘴, 琵琶鼠等等原本就很強勢的外來物種. 但是Serrasalmus, PygocentrusPristobrycon這三個屬的物種是否可達到"這些境界"? 我認為是可以討論的.
  • 動保法中明訂黑色食人魚(Serrasalmus rhombeus)不可販售飼養, 所以法律的確有規定喔. 但是鯧脂鯉並不只有一個種, 我並不能理解當時為何挑選黑食做為禁止輸入販賣飼養的唯一物種並擺在法規裏? 是對食人魚不瞭解? 鑑定錯? 或是隨便找一個學名擺在法規裏? 有一些以美國為思考中心的外來入侵種網頁的確認為Sarrasalmus rhombeus是"最常見的食人魚", 但所謂的常見並不表示在原產地最常見, 或是在貿易中最常見.
  • 我認為政策必須基於科學, 理性與邏輯, 而不是媒體根據偽科學或好萊塢電影所製造的恐慌, 但我也認為Pygocentrus, PristobryconSerrasalmus三個屬的輸入, 販賣與飼養需要根據各別的生物學特性有仔細的規範. 牠們並不是一般人因為"心生好奇"而應該可以隨意購買飼養的物種. 我認為應該要比照日本等其它國家的危險物種管理辦法來實施.
  • 若要檢討食人魚的禁養議題, 是不是還要同時檢討幾個對台灣的外來種入侵更有重大且直接影響的法規? (1) 執行不力的動保法: 請農委會畜牧處好好檢討一下自己對動保法執行上的雙重標準. 動保法明訂保護對象為脊椎動物, 那就不要刻意執意把執行面窄化為"貓狗保護法", 當貓狗動保團體抗議網路上不得販賣貓狗時, 畜牧處就不要裝作不知道, 不管網路上任意販賣其它脊椎動物造成合法商店被網路交易干擾, 以及很多非貓狗脊椎動物被虐待的事實 (例如消防隊捕蛇與蜥蜴的粗暴); (2) 不合時宜且缺乏根據的觀賞魚准許輸入名單: 這是國貿局業務, 然而全球的觀賞魚幾乎都輸入到台灣過, 而真的在台灣造成入侵種問題的都是極為早期就輸入的淡水觀賞魚(琵琶鼠, 三星攀鱸, 紅魔鬼, 西德藍寶石), 而真的造成嚴重問題卻都是以食用名義或由漁業署核准進口的魚類(筍殼魚, 泰國鱧, 虹鱒, 淡水石斑, 吳郭魚, 各種大型鯉科魚類), 請問倒底那一個應該嚴格管制? (3) 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這是漁業署業務, 如果這個規定真的那麼週全, 那又為什麼每年都會有一堆"似乎經過專家學者評估其入侵風險", 但都是為了養殖目的而放行的肉食魚類進入台灣? 而這些魚類入侵到台灣天然水域之後的責任都沒有人追究? (4) 對政府與放生團體形同虛設的水產動植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這個事情在2011年4月1日公告以後, 請問有多少的藉增進漁業資源, 保育, 或亂七八糟的的放流被執行? 請問苗栗縣政府和魚池鄉農會亂放牛蛙與泰國塘蝨魚是否依規定受罰了呢? 如果政府單位帶頭做這些錯誤示範, 而且對生態系影響廣大, 卻絕對沒事, 那麼對"輸入頻度低, 個體數少, 入侵風險低"的物種大作文章是否有轉移焦點, 模糊外來入侵種管制主軸與優先性的嫌疑?